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刑不诉〔2020〕140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住正安县**镇**村**组,经正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1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某某,贵州钧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正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窜至正安县凤仪镇吉他广场“正安县野木瓜之夜”活动现场的4号店铺,将该店铺内茶叶、茶具等物品偷走,并藏匿于其位于**镇**村**组的老家。经正安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何某某盗窃的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170元。
另查明,案发后何某某盗窃的物品已发还被害人,双方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规定。但何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加之其系初犯、偶犯,并将盗窃财物返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正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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