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二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82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苏州市相城区**路**小区**幢**室(户籍地为山东省即墨市**镇**庄**号)。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于2019年6月16日至7月18日间,以盗用被害人邰某某支付宝消费的方式,多次盗用被害人邰某某人民币共计1409.22元。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认罪认罚。另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赔偿被害人邰某某损失人民币1409.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部(系照片)。
2.书证:借记卡明细清单、账户交易明细、支付宝账单等。
3.被害人邰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所作的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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