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3198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镇**村**路**号。2020年7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19时24分许,何某某在石家庄地铁留村站D口安检机上,将被害人范某某装有一部华为荣耀20Pro手机的白色塑料手提袋盗走。经石家庄市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为2103元。案发后何某某将被盗手机退还范某某,并取得范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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