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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0〕886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巷**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7月2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下午,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因要指导其儿子做作业,来到其老婆舅梁某某位于乐清市**镇**路**号的家中,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临时起意,盗窃走梁某某卧室床头柜内的1800元左右现金以及一枚铂金钻戒。经乐清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铂金钻戒价值人民币13500元。案发后,涉案的铂金钻戒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现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系初犯、大部分赃物已追回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无其他法定或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乐清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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