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湛开检一部刑不诉〔2021〕Z4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住湛江市市辖区**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5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5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0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0月10日,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因其电动车被盗而想去盗窃他人电动车用以自己使用。当晚22时多,何某某到霞海村市场门口的路段继续寻找盗窃目标,过程中,其发现该处路段停放着一辆白色的龟仔型电动车,该电动车没有锁上大锁,并且周围没有人。何某某见此情形觉得时机成熟便决定将该电动车盗窃走,于是其上前用力将该电动的车头锁拧断,接着便将该电动车偷偷推回并停放在其居住的**村**号楼下藏匿起来以备日后使用。2019年10月11日凌晨4时许,被害人陈某某报警称其发现其于2019年10月10日21时30分许停放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霞海村村口的一辆雅克思电动车被盗。2019年10月11日17时许,陈某某向梧阔派出所报称其被盗的电动车出现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霞海村村口的一个电动车修理档,尔后,梧阔派出所民警根据陈某某的提供的电动车定位系统显示的位置出警到达现场,随后将持有该被盗的电动车的男子(即是何某某)现场抓获。经查,陈某某被盗的是一辆雅克思牌两轮电动车,白色,龟仔型,车架码:******,电机码:******。经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定,陈某某被盗的雅克思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7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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