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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盗窃案)_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2195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勤县,住民勤县**镇**村**社**号。2020年4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民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辩护人王芳文、黄小娟,甘肃方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民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1日补查重报。

甘肃省民勤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8月至2019年9月,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伙同李某某先后在民勤县泉山镇盗窃作案4起,盗得绵羊14只,涉案总价值177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甘肃省民勤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民勤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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