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盗窃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4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现住盘州市**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8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的一天晚上,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伙同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步行至贵州省盘州市**镇**村**组**蜂业有限责任公司盗窃蜜蜂过程中陈某某实施盗窃,何某某给陈某某放哨,两人此次共盗窃蜜蜂四箱。何某某共计盗窃蜜蜂四箱,经盘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蜜蜂价格认定,四箱蜜蜂价值人民币3000元。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何某某共同赔偿被害人贵州省盘州市**蜂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35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自首、赔偿取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