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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融检一部刑不诉〔2021〕Z11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51********,汉族,文盲,务农,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15日凌晨,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到福清市**镇**村**号门口,盗走被害人叶某某存放在该门口的一台恒兴信达牌SHY315型号热熔对接焊机液压控制器,藏匿于其家中杂物房。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的热熔对接焊机液压控制器价值人民币4410元。

2.2020年11月11日凌晨,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到福清市**镇**村**村岔路口,盗走被害人林某某安装在该路口正在试水压的一台黑猫牌HM-55型高压清洗机。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清洗机价值人民币723元。

2020年11月11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向福清市公安局龙田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扣押上述热熔对接焊机液压控制器、清洗机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照片、接收证据清单、发票、谅解书、抓获经过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叶某某、林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供述: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检查、辨认笔录:扣押笔录及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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