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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铜检刑不诉〔2020〕Z96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200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42002********,汉族,高中文化,学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铜梁区**小区**幢。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12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重庆市铜梁区车管所待考区储物柜通过多刷的二维码条打开了谢某某的储物柜,将柜中谢某某的黑色挎包、1部华为荣耀9X手机、1部苹果XR手机和2块无人机电池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3480元。

另查明,2020年9月11日,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民警在铜梁区**街道**小区**幢**号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侦查期间,公安机关将被盗物品扣押并发还了被害人,何某某亲属赔付被害人现金35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收条、录取通知书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汪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现场笔录;

6.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其主观恶性不深,系初犯、偶犯,有坦白、退还赃物、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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