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盗窃案)_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明检公诉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7841999********,汉族,大学在读,广东**院大一学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街道**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月10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4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佛山市高明区高明**中学**班教室内捡到同学李某甲所掉的两条钥匙,事后尾随李回到其住宅小区,从而得知李某甲的住址。2018年9月7日12时许,何某某携带之前捡到的钥匙,独自一人背了一个白色帆布袋到佛山市高明区**路**巷**号**梯**房李某甲的住处,用钥匙开门入内盗走一台**牌平板电脑、一台**牌手机、一台**牌手机和一只**牌手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27元。得手后何某某离开现场并将盗窃所得的物品藏于佛山市南海区**学院37号楼**宿舍内,将钥匙丢弃。现何某某已将被盗物品退还被害人李某乙,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除刑事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明区人民法院起诉。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