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02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因涉嫌盗窃罪,经华蓥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华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路过华蓥市**路**号房屋时,发现房屋大门未关、被害人李某某正躺在房屋内沙发睡觉并将手机放在沙发上,何某某遂进门将手机拿走,在过程中惊醒李某某后逃跑现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逃跑后成功破解手机密码和微信支付密码,并将该手机微信绑定的银行卡(62122623160********)上的2771元通过零钱提现的方式转移到李某某手机微信零钱上,后通过二维码将零钱2778元全部转入到自己手机微信中。经鉴定,该手机市场价为103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自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其系偶犯、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华蓥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