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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雅雨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101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路**号**幢**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11月18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9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日凌晨,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擅自登陆其前女友陈某某的QQ号,先将其QQ号密码变更,并将QQ绑定手机号更改为自己的手机号,然后将陈某某QQ绑定的一张工商银行卡内的6920元分六次通过QQ转账转入自己的QQ账户。

2019年11月11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雨城区西门南路一汽修厂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其家属代其向被害人陈某某归还了被盗全部金额,并得到陈某某的谅解。

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书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坦白并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案发后有积极悔罪表现且无犯罪前科,可依法对其适用轻缓刑事政策,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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