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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盗窃案)_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州检公诉刑不诉〔2019〕58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20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2日被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4月28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伙同喻某某窜至巴中市巴州区老观桥路**号“**”门市,以购买烟酒为由转移门市老板注意力,趁机将该门市内的一条硬盒中华牌香烟、一条软盒中华牌香烟、一条光雾鸿运香烟盗走。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643元。

2、2018年7月3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伙同喻某某窜至巴中市巴州区通佛路**号“**”门市,以购买白酒需要包装为由转移老板注意力,趁机将该门市内的4包硬盒中华牌香烟、9包细支南京雨花石牌香烟、2条细支天子牌香烟盗走。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086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729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具有悔罪、认罪态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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