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天检刑不诉〔2020〕Z118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1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黄冈市麻城市。2019年12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1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于2018年10月入职于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任**,2019年7月底,因公司欠薪离开公司。2019年8月25日伙同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原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指使何某某前往天河区奥体优托邦1楼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礼品机,利用鼠标对礼品机进行开锁,将礼品机内的两部全新华为Mate20 (6G+64G,全网通版,一部宝石蓝,一部极光色)手机盗走后逃离现场,将盗得的手机交回高某某处置,其后因保管不善遗失了。经广州市天河区价格认证中心对上述物品进行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5200元。2019年12月22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被抓获归案。
另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1月8日,对高某某与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关于欠薪一事作出裁决,裁决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人民币83062. 26元,但高某某至今仍未收到。另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1月8日,对何某某与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关于欠薪一事作出裁决,裁决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686.5元、工资13149.9元,但何某某至今仍未收到。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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