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区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2000年8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81**********,汉族,大学在读,现住四川省华蓥市古桥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5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去至广安市广安区滨江路南段11号广安中学家属院教师单身宿舍楼,将该宿舍楼十余家房门撬开,后偷走306号徐某某寝室内304元现金,偷走407号李某某寝室内现金202元,同时偷走其他宿舍现金若干。2019年4月14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又将该宿舍楼两个房间门钻一小洞便于偷窥。2019年4月20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再次撬开306号房门进入房间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同时查明: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又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已将盗窃财物赔偿给受害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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