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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盗窃案)_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城检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曾用名何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在柳城县**公司**部****岗位工作,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住柳城县**镇**小区****宿舍**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审查,于2020年8月4日决定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同日由柳城县公安局执行;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由柳城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6日对其取保候审,并由柳城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窜至柳城县**镇**小区****宿舍**栋**单元**楼门口将被害人莫某的爱玛牌电动车盗走,后将盗得电动车进行喷漆、装伞等伪装并转移到柳州市**路***小区地下车库藏匿,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找到并发还给被害人。经柳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莫某被盗的爱玛牌电动车价值1792元。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主动退赔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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