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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一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女性,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021969********,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小区**号楼**室,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自己携带儿童,在淮安市清江浦区**游乐场内游玩,看到赵某某(2岁半幼儿)左手腕上佩戴的金手镯后,产生将手镯拿走的想法,何某某在观察赵某某母亲并未在附近后,从赵某某手上将金镯褪下,之后离开游乐场,并将手镯变卖,获取现金人民币1460元。经鉴定,被盗金手镯价值人民币19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户籍资料、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戴某某证言;

3.被害人曹某某陈述;

4.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淮安市清江浦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的从轻、从宽处罚情节,结合全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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