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浏检公诉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曾用名何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82********,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初中文化,务工,住浏阳市**街道**组**市场**房。因涉嫌盗窃犯罪,2019年12月6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月8日已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30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和陶某某、肖某某、李某丙按本市淮川街道办事处拆迁办安排,在**庙附近组织拆迁房屋,与他们相识的陈某某、刘某某、李某乙则在现场观看、玩耍。在拆迁户谭某某家门前桂花树下,其老表谭某某和朋友李某甲于上半年将自行设计制作的一个重达1吨多的花炮燃放铁架放置于此,尚未移走。当时,因陶某某等人认为铁架不是谭某某家的,也不知是何人所存放,遂一起商议处理卖掉,在陶某某示意下便由陈某某联系了租住自家楼下收购废品的王某某前来收购。当日下午,王某某来到拆迁现场,按每斤废铁约0.8元的价格与大家谈定以1500元收购,并通知吊车司机开吊车来到现场将铁架运走,转卖至荷花曾某某的废品回收店。陈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收取1500元变卖款后,与陶某某、何某甲、李某丙、李某乙、刘某某一起用于了休闲洗澡和聚餐吃饭等开支。
2019年12月3日,失主李某甲发现铁架丢失后即报案。次日经陶某某、陈某某、王某某联系,由陈某某负责将该铁架运回至谭某某家门前。后经价格认证,该花炮燃放铁架价值人民币5500元。
2019年12月4日陈某某自动投案,次日何某甲、陶某某、刘某某、李某乙、肖某某自动投案,同年12月29日李某丙被传唤,均如实供认了上述事实。2019年12月9日李某甲书面对陶某某等七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指认现场和铁架照片、微信转账截图照片、被盗现场照片、现场平面示意图、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谅解书、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②被害人李某甲陈述;③证人王某某、甘某某、谭某某、林某某、曾某某证言;④辨认笔录;⑤价格认定结论书;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及同案人肖某某、李某乙、陈某某、陶某某、刘某某、李某丙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何某甲伙同同案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且退还了赃物取得了谅解,有自首情节,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亦可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浏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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