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492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5196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诸暨市枫桥镇杜黄新村行山922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被害人詹某某家中做护工期间,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放置在一楼冰箱上的价值3750元冬虫夏草共计20克。
案发后,涉案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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