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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盗窃案)_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贡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3199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为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镇**村**组**号附**号。2020年4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系横峰县**有限公司派遣到四川**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劳务用工人员,在**公司负责接包、拆包、倒包的工作。2020年3月至4月14日期间,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多次利用拆包快递的工作便利,将自己经手拆包的香烟类包裹扔到工作台下藏匿,趁午休时将包裹藏匿在自己衣服内或编制口袋内带出分拣车间,将包裹据为己有,侵占的香烟有云烟、芙蓉王、煊赫门、黄金叶等。其中两次伙同邱某某偷拿煊赫门4条和黄金叶12条、云烟4条。其中三次让范某某用自己的三轮车帮助自己将香烟运输出厂区。

2020年4月17日,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家中搜查出黄金叶(乐途)4条、钻石(荷花)1.9条、南京(煊赫门)1条、娇子(宽窄如意)1条、云烟(软珍品)1.8条、芙蓉王(硬)专供出口6.6条、黄鹤楼(硬1916)1条。经四川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搜查出的黄金叶(乐途)4条、钻石(荷花)1.9条、南京(煊赫门)1条、娇子(宽窄如意)1条、云烟(软珍品)1条系真品卷烟;芙蓉王(硬)专供出口6.6条、黄鹤楼(硬1916)1条、云烟(软珍品)8包零散烟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据此,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家中搜查出的真品卷烟的价值为人民币1742.64元。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与**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公司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系职务侵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侵占财物的数额未达到职务侵占罪的追诉标准,不构成犯罪。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六)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自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起诉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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