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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盗窃案)_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扬邗检刑不诉〔2020〕166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002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路**号**小区**幢** 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经该分局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扬州市运动射击中心场馆门口,乘隙窃得被害人姚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捷安特山地自行车,经估价鉴定,价值人民币2424元。2020年8月31日,经江苏省扬州五台山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具有慢性精神分裂症,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自愿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盗自行车已被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退赃、初犯、认罪认罚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扬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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