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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盗窃案)_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郯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女,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69********,汉族,小学,无业,山东省郯城县人,住郯城县**镇**村**号。2019年3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2月下旬至3月上旬,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多次到**镇**村田某某的好又多超市内盗窃沂蒙山、将军等品牌香烟一宗。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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