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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盗窃案)_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女,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31989********,达斡尔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住达斡尔族自治旗**乡,因涉嫌盗窃罪,经大杨树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8日被大杨树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大杨树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何某某于2020年4月7日下午 ,在大杨树镇桥东四委**药店取其网购快递包裹时,窃取他人3件快递包裹。被盗物品价值总计1608.52元。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盗窃罪的标准为1600.00元,与本案中盗窃金额相差8.52元,可以认为其犯罪行为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犯罪动机为临时起意,看到无人看管的快递,起贪念、随机盗取他人包裹,盗窃时并不知道包裹内物品价值,对行为后果及盗窃物品价值无预知能力;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险和社会危害性不大;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悔罪,积极向被盗失主进行经济赔偿,请求对方谅解,赔礼道歉,双方已达成和解,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本院认为, 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犯罪行为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本案涉案被盗财物已返还给失主,并进行了赔偿。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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