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20〕Z313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502196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情侣中路***号**单元****房。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6月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冯某甲、周某甲(均另案起诉)以广州市天河区广棠西路**号***栋为住所地注册成立广州市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后迁至本市白云区嘉禾街望岗村华英路**号**层**房(同时以该址为住所地注册成立广州某某商务有限公司),期间聘请周某乙、张某某、冯某乙(已判决)担任培训总监、客服、财务负责人,以广州市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平台,以销售“某某”卫生巾、面膜等产品为名,通过线上“某某时光”APP以投资返现、奖励介绍他人投资等方式吸收会员投资;通过线下投资成为普通会员、普通创客店、豪华创客店、分公司等层级,以交纳入门费加入,通过发展人员为下线,并按一定层级排列,以发展人员数量为计酬依据,骗取财物。经鉴定,该平台的总会员数为25570个,平台订单总数为34988个,其中状态为“已支付”且“未删除”的订单数为25937个,此25937个订单的实际付款(含运费)金额是4088428.34元。该平台成员的最大层级是18层,共有418个会员的层级达到3层且下线会员数达到30个。经审计,通过“某某”APP申请提现涉及人数1354人,支出人民币2376051.62元。
2018年1月,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支付费用注册成为上述“某某”APP的会员,并成为分公司级别,然后对外积极宣传该平台经营模式,发展下线会员。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会员账号处于“某某”平台层级关系中的第8层,其上线会员共占据7层,下线会员共占据10层,下线会员数共370个,直推会员数是18个;且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会员账号的充值成功实得总金额为人民币602元,提现成功的实际总金额为人民币19483元,订单实付金额人民币243元。
2018年12月20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郭某某、赵某某等的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鉴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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