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西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住辽宁省海城市**路**号**单元**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4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谢某某、冯某某、候某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何某某等人自2012年起先后在南宁参与以交钱申购虚拟份额参加名为“资本运作”的组织,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形成上下线传销网络关系,要求下线交纳69800元申购份额加入“资本运作”组织,并依照层级排位、级别和发展下线的数量予以瓜分获得非法收益的方式进行传销活动。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于2017年12月份交钱申购份额加入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在参与“资本运作”传销组织的过程中,随着下线人员的滚动增加,何某某成为经理级别人员,并协助陈某某管理该传销组织的学习、纪律、申购等工作。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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