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二部刑不诉〔2020〕314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74********,汉族,受教育状况不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住四川省广元市**区**镇**村**组**号。2019年2月27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4月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6月1日)。
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于2018年5月20日,经王某某发展,加入“民间小额保本理财”传销组织,王某某代其交纳入会费50300元,何某某成为该组织的三星会员、王某某的下线,后何某某分别发展了下线王某某(未到案)、王某某(未到案),升为四星会员。2019年2月19日,何某某以做饭为由将郭某某骗至青岛市黄岛区**社区,并安排郭某某食宿在自己的出租房中。自2019年2月21日起,何某某多次带领郭某某到预定的小区居民楼中听传销课,2019年2月25日下午,何某某带领郭某某参加郑某某在黄岛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组织的传销课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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