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岱检一部刑不诉〔2020〕393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211962********,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浙江省岱山县**镇**路**号**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岱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岱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岱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通过他人介绍等途径了解到合发(上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发房银”),于2016年11月28日注册成为了“合发房银”的门店会员,并采用当面、微信、开工作室等方式大肆宣传“合发房银”的获利模式以及高额回报,不断的发展下线。经鉴定,截止2017年8月22日,何某某下线层数为6层,累计推荐下线人数为148人,推荐累计付费人数为122人,累计获得分销收入积分人民币216 548元。
2019年11月12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杭州市**区**公寓**幢*单元***室被民警抓获。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退赃人民币216 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账户明细、扣押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任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广东中科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检查报告等。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岱山县公安局的人民币216 000元由岱山县公安局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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