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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职务侵占案)_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开检公诉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41990********,汉族,高中文化,原湖南**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8月1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丕穆,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职侵占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3月5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20年1月19日、2020年4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20日、2020年5月3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认定:2015年9月至2016年1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湖南**科技有限公司上班利用刷单的便利,谋取**公司的部分货物(卡慕香水、途雅香水和固特异品牌产品等)变为已有,再将谋取的货物进行变卖赚取货值(包括本金和利润),获利7万余元。2016年4月份至2016年12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通过使用被告人贺某某的中信银行卡帮自己刷银行流水的方式侵占了**科技有限公司114960元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指认何某某的犯罪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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