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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职务侵占案)_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渡检刑不诉〔2020〕Z61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41994********,大学专科文化,汉族,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员,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区**号(户籍地重庆市铜梁区**镇**村)。因涉嫌职务侵占罪,2020年6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2020年8月23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份,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通过招聘进入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职大渡口区**项目销售中心渠道销售员。2018年8月至2020年1月期间,何某某接受销售中心渠道主管王某某(已起诉)安排,持亲友的身份证、银行卡等资料,虚构劳务人员名单并制作上岗上勤假象,以此骗取公司额外发放工资等资金116137.49元。案发后,何某某、王某某退清了全部赃款。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坦白情节,退清全部赃款,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微罪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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