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小检刑刑不诉〔2020〕187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群众,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81987********,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山西**建材有限公司销售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镇**街**排**号,住户籍地。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下午,犯罪嫌疑人何某某驾驶的晋A****V黑色奥迪车在**商场西门停车位上被**商场外墙掉落玻璃意外砸损。何某某就修车与赔偿问题与**物业协商无果后,联系自己爱人周某某及朋友赵某某等人于2020年5月21日中午11时许,将六辆车封堵和信停车场出入口,以此引起**物业领导关注来解决赔偿问题。期间造成停车场及周边部分交通拥堵。随后一行人到离开现场到周边饭店吃饭。当天中午1时许,周某某接到民警挪车通知,于是何某某等人返回停车场将车辆挪开。
2020年9月10日,本院收到**商场管理处出具的证明,**商场与何某某达成谅解,不予追究何某某其他责任。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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