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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聚众斗殴案)(公开版)_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翔检一部刑不诉〔2021〕Z8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2000********,汉族,大专文化,学生,户籍地海南省儋州市**镇**路**局。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3日本院依法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11月23日退回补充侦查,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于同年12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17时许,梁某某(已判决)在厦门市**学院的排球场因打排球犯规问题与被害人洪某某等人发生口角冲突,双方人员随即被老师劝开。后梁某某在现场向被害人洪某某等人约架,并电话纠集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潘某某、朱某某等人到场。被害人洪某某等人未理会,先行离开。梁某某遂纠集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潘某某、朱某某、羊某甲、羊某乙等人至**学院宿舍楼**栋**楼被害人一方人员的宿舍走廊处,持杠铃片、木棍等工具殴打被害人洪某某等人。其中,梁某某持杠铃片击打被害人洪某某的面部致其受伤;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与潘某某持械参与打斗;羊某甲、羊某乙、朱某某共同殴打被害人熊某某致其受伤。经依法鉴定,被害人洪某某外伤致左侧鼻骨骨折合并额突骨折,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被害人柯某某外伤致面部擦伤面积超过2cm²,口腔黏膜破损,颈部擦伤面积超过4cm²,损伤程度系轻微伤;被害人熊某某外伤致左眼部挫伤,损伤程度系轻微伤。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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