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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聚众斗殴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横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21955********,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横县**镇A村委C村、B村委D村因共同修建B村委**水坝附近道路的问题,与该镇E村委F村有分歧,并引发矛盾。2016年3月23日上午,F村村民雇请挖掘机对上述道路进行挖掘破坏,引发C村和D村村民不满。随后C村和D村共约30多名村民,F村约200名村民各自手持木棍、铁管、挑刀等器械聚集在B村委**水坝两头对峙,横县公安局、校椅镇政府得知情况后及时组织人员前往劝阻。由于双方村民不听劝阻,不断用语言和动作挑衅对方,导致矛盾激化,并相互对扔石头进行斗殴,造成双方多人受伤、执法车辆损坏的后果,其中C村村民周某面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在斗殴过程中,被告人何某某手持镰刀,向对方村民扔石头。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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