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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聚众斗殴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恩市检未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2001********,土家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恩施市,户籍所在地恩施市**乡**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将本案退回恩施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恩施市公安局9月18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各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晚,向某某(另案处理)与吴某某(另案处理)在QQ聊天时发生口角,双方约定在恩施市凤凰山打架。次日20时许,吴某某邀约向某甲(另案处理)来到凤凰山公园亭凉亭,与向某某及其朋友高某某、向某乙(均另案处理)、程某某等人见面后,吴某某邀约的周某某、田某某(均另案处理)、贾某某、张某丙(男,生于2004年9月26日),向某甲及其邀约的廉某、郑某某(均另案处理),郑某某邀约的覃某某(另案处理)相继赶到后,吴某某电话邀约向某丙(另案处理)过来帮忙。随后,吴某某要向某某当面赔礼道歉遭拒,二人再次发生口角,吴某某感到羞愤而哭泣,向某某见状便给吴某某道歉,但吴某某继续埋怨向某某。此时,向某某电话邀约的谭某甲(另案处理)及其朋友谭某丙(男,生于2005年11月20日)、肖某某(男,生于2004年3月24日),闻讯主动前来的祝某某(男,生于2004年2月4日)也赶到现场,向某丙赶到后要吴某某去打向某某的耳光泄愤,吴某某扇打向某某面部,向某某未还手,覃某某上前用手扇打向某某的面部,向某某还击覃某某,向某甲、廉某、田某某、郑某某、周某某、贾某某上前围殴向某某,对其拳打脚踢,程某某、高某某、向某乙在旁拉劝、欲救助向某某,向某甲等人停手殴打向某某后,向某乙邀约的谭某乙(生于2004年6月25日)、张某甲及其邀约的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与章某某(男,生于2002年2月13日)、张某乙(生于2003年8月25日)、高某某邀约的谭某丁、于某某(生于2002年11月17日)、杨某某(男,生于2003年8月10日)方才赶到凤凰山公园附近。

本院认为,何某某被邀约且未到现场聚集、斗殴,系一般参与者,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恩施州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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