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生于1979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226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山丹县人,山丹县**镇**村**社农民,住张掖市甘州区**区**座**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8月6日由山丹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山丹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0月21日,山丹县公安局接山丹县人民法院移交线索:山丹县清泉镇**村**社居民何某以山丹县清泉镇**村**社靳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起诉至山丹县人民法院,经法院调查何某起诉案件涉嫌虚假诉讼,遂将案件移交至我局。经查,2016年年初,山丹县清泉镇长城新村一街5号居民毛某某和靳某某等四人在敦煌市经人介绍认识青海石油管理局水厂厂长邓某某,该邓以介绍承包工程为由收取四人钱款100余万元(退还部分后实际损失70余万元),2018年1月,该邓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在此期间,毛某某向犯罪嫌疑人何某及他人借款,2016年6月23日,毛某某因工程周转向何某借款10万元,何某向毛某某谎称实际出借人为张斌,并让毛某某出具向张斌借款20万元的借条,何某在其卡号为62146643********建设银行卡现金存入11万元,当日即按借款人毛某某要求将10 万元转入毛某某合伙人靳某卡号为62366843400********的银行卡内。同年7月8日,毛某某经何某介绍并担保向高兴加借款20万元,毛某某向高兴加出具借条后要求将借款转给何某,7月9日,高兴加通过其卡号为62228043410********的银行卡将扣除利息的19.4万元转入何某卡号为62146643********的银行卡,7月11日,毛某某要求何某将此款转入其合伙人靳某卡号为62366843400********的银行卡内。同年8月5日,借款人毛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归还高兴加15万元,年底以现金方式归还高兴加3万元,2019年9月9日,犯罪嫌疑人何某将靳某起诉至山丹县人民法院,后该案已立案并开庭进行了审理,犯罪嫌疑人何某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涉嫌虚假诉讼罪。
在审查起诉期间,经两次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不起诉。
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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