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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虚开发票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诸检刑不诉〔2020〕1240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90111974********,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住诸暨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7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至2018年2月期间,王某某(另案处理)在浙江诸暨**物流有限公司、诸暨市**超市有限公司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经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介绍,以支付2%开票费的方式,从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建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12份,价税合计1092200元。后将上述发票入账。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后浙江诸暨**物流有限公司、诸暨市**超市有限公司已补缴税款和滞纳金16万余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之规定,构成虚开发票罪。鉴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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