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虚开发票案)_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柯检二刑不诉〔2020〕861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231963********,汉族,小学文化,住湖南省汉寿县**街道**社区**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定高、俞梅,浙江金柯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20年6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补充侦查后,于同年9月25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蔡某某(另案处理)为骗取出口退税寻找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帮忙虚开农业产品自产自销证明单。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明知没有实际货物交易且蔡某某凭该证明单可自开发票的情况下,仍帮助虚开了一份以何某某为名的空白农业产品自产自销证明单,后蔡某某凭该份证明单自行填写销售数额并以绍兴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义虚开了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0657500元,以诸暨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义虚开了9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8577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但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主观恶性小,在帮助虚开发票过程中属从犯,未获得好处,且其无违法犯罪前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扣押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