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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虚开发票案)_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谷检一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61年****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政治面貌:群众,甘谷县**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号,无前科。因涉嫌虚开发票罪,经甘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被甘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院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何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6月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依法于2020年7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因证据不足,于2020年7月17日依法退回甘谷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甘谷县公安局补查重报后,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何某某在2013年注册成立甘谷县**有限公司后,在其经营农用机械设备过程中,为实现虚增企业成本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在明知甘谷县**有限公司与济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没有发生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价税合计2%的价格支付开票费,联系中间人从济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分别于2018年8月24日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份,金额合计为297087.37元,税额合计为8912.63元,价税合计30.6万元;2018年9月3日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金额为178252.42元,税额合计为5347.58元,价税合计18.36万元;2018年11月6日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7份,金额合计为653592.22元,税额合计为19609.78元,价税合计67.32万元;2018年11月14日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金额合计为118834元,税额为3564.05元,价税合计12.24万元。经甘谷县税务局鉴定,上述15份发票均为虚开发票,金额合计为1247766.96元,税额为37433.04元,价税合计128.52万元。案发后,何某某于2020年1月8日向甘谷县税务局缴纳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共计344550.25元,经核算,何某某利用虚开的普通发票逃避企业所得税共计32485.2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会计账簿三册;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材料、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涉税保密信息查询材料、扣押清单、税后完税证明、发货清单、销售统计、办案说明等证据;证人何某甲、杨某某的证言;何某某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何某某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5张,金额为1247766.96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构成虚开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补缴了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何某某相对不起诉。

扣押的三册会计账簿依法移送甘谷县公安局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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