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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虚开发票案)_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雁检公诉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7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住德阳市锦阳区**街**时代**栋**楼**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资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资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以资检公诉交诉[2019]264号交办案件通知书交由本院办理。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13日至2020年2月1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14日至2020年3月28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经营四川**有限公司期间,公司财务告知其公司缺成本票,便电话联系陈某某,陈某某通过网上找到一电话后加微信A 广源财税为何某某的公司开发票,2018年8月16日,何某某收到四川**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发票四张、2018年8月20日何某某收到资阳**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发票三张,价款共计568000 元。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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