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丹检二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191968********,汉族,初中文化,丹阳市**车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苏省丹阳市**镇**村**号。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9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9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丹阳市**车灯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5月,主要从事汽车灯具及汽车零部件及配件生产、销售等。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自2014年11月开始担任**车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6月至2016年1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与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工贸有限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支付介绍人开票费的方式,让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工贸有限公司为丹阳市**车灯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开具3张,价税合计30.0066万元,税额4.359933万元;上海**工贸有限公司开具16份,价税合计169.5052万元,税额24.628962万元。上述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99.5118万元,税额28.988895万元,并全部用于抵扣。
2017年2月,税务机关认证上海**工贸有限公司开具发票失控,丹阳市国家税务局要求**车灯公司至税务机关进行处理,**车灯公司将已认证抵扣的税额作进项转出并补缴税款。经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奉贤区税务局认定:上海**工贸公司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属于非正常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犯罪事实,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侦破经过、税务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非正常户认定表、**车灯有限公司财务凭证等书证;2.证人顾某某、季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何某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能够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补缴税款,避免国家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