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707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22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佛山市南海区**家具有限公司(现已注销)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佛山市**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27日成立,由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际经营。2016年10月、11月,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为谋取利益,在没有实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9.5%的好处费为条件,通过伪造购销合同、出货单据等材料,决定由**家具有限公司为佛山市**经贸有限公司虚开票号为5033****-5033****的9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额共75715.97元,价税合计521104元,获取好处费49504.88元。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全额退缴违法所得49504.88元。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何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49504.88元暂存于佛山市公安局公账,依法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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