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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检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81199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住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社**路**号,系深圳市**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宝公司)文员。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嫌疑,于2019年9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等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1日再次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再次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1227日、202037日、20205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方某甲与方某乙(在逃)商议决定以**实业公司为载体,从广州**等公司购入黄金,委托何某乙(另案处理)所有的**珠宝公司进行假生产含有黄金的合金电解有色金属,实际该合金有色金属不含黄金成分,私下将对应的黄金倒卖变现,而对外虚开含有黄金的合金电解有色金属增值税专用发票谋利。

具体作案流程:方某甲将**实业公司的有色金属业务外包给方某乙,月承包费是五万元。方某乙将有色金属业务外包给了**珠宝公司,委托该公司将黄金与有色金属按一比九的比例加工熔成合金电解有色金属产品。**珠宝公司实际上没有黄金原料进行加工生产,何某乙安排人员操作机器设备不断熔解金属铜,对外造成一种不断生产含有黄金的合金产品的假象。**实业公司支付169万元加工费,接受被不起诉人何某甲以**珠宝公司名义开具的175份合金加工的劳务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税务机关核实,**实业公司接受**珠宝公司开具的175份合金加工的劳务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699,805.11元,税额240,484.89元。

本院认为,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年六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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