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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莒南县**小区**号楼**单元**室。于2018年12月7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莒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1月至6月,在没有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何某某交开票费给中间人,通过冠县***纺织有限公司为何某某经营的莒南县**服装有限公司虚开货物名称为“布”、“棉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价税合计1161525.15元,税额197459.25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莒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何某某和冠县***纺织有限公司、中间人刘某某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业务往来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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