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诈骗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1〕26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31963********,汉族,专科毕业,系常德市**学校退休职工,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街道**组**花园**座**号,居住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4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9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1月27日,本院决定退回补充侦查,同年12月25日,该局补查重报。

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帮助他人办理孩子入学的情况下,于2020年6月8日通过微信收取武陵区**土菜馆老板娘周某某两万元,并承诺帮忙找关系让周某某不符合招生条件的孩子到**学校就读小学一年级,随后将收来的两万元全部用于偿还及家庭开支;

2020年6月9日,何某某又通过微信收取武陵区**土菜馆员工叶某某一万五千元并承诺帮忙找关系让叶某某不符合条件的孩子到常德市**中学就读高一年级,随后将收来的一万五千元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及自己花销;

2020年6月13日,何某某再次通过微信收取沈某某两万元钱并承诺帮忙找关系让沈某某不符合招生条件的孩子到**学校就读初中一年级,随后将收来的两万元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及自己花销。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认定何某某涉嫌诈骗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