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曾用名何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2019年8月9日因本案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13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1月3日、3月9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1月24日、2020年2月4日各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至7月间,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向被害人钟**谎称可以在其位于中山市小榄镇**的住宅加建轻钢结构楼层,以此为由诈骗被害人钟**人民币170000元。
2019年8月9日下午,公安人员在中山市小榄镇**抓获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破案后,上述赃物未缴回。
本院认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诈骗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良好的悔罪表现,且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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