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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1870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女性,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41992********,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湖南省*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以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付某(另案处理)在义乌市**街道**区*幢*单元*室内,通过连信、微信等网络聊天软件与他人以虚假交友的方式实施诈骗。由付某负责文字联系、由何某某负责接听微信电话以及视频通话,编造看裸露小视频、交房租、还债等理由,先后向被害人张某某共骗取人民币3866.6元。现已返还被害人张某某4000元人民币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于2020年6月2日在义乌市北苑街道柳青八区67栋10单元401室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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