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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诈骗案)_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公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住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6月11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7日、2020年1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2月16日5时许,和某某通过“滴嗒”出行平台认识前来乘坐网约车的何某某,在闲聊过程中,何某某表示其可以帮助和某某处理车辆违章,双方互留微信,以便以后联系。2019年1月17日,和某某因车辆即将检审,通过微信联系了何某某,双方谈好价格处理和某某车辆的违章。2019年1月17日到2019年1月20日期间,和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先后分四次将6600元人民币转给何某某,直至2019年4月19日,何某某一直没有将和某某车辆的违章处理掉,电话联系何某某,何某某不予理睬,2019年4月21日,何某某通过微信转账退还给和某某1600元,其余5000元己被何某某挥霍殆尽。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丽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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