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20〕279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别名白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4196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胡同**号。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2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冰,天津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6月19日至7月1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8月17日至8月28日)。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何某某于2019年2月在北京市海淀区**路中国农业银行翠微大厦支行门口,以帮助被害人刘某甲和找关系办理其哥哥刘某乙取保候审为由,诈骗刘某甲和人民币5万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何某某虚构了能够为被害人办理其亲属取保候审的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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