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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诈骗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瑶检刑不诉〔2020〕353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021999********,汉族,出生地安徽省合肥市,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村**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薛某某、宋某某、徐某某、陈某某、郭某某(以上五人均另案处理)、何某某等人于2018年3、4月份至12月份在合肥市瑶海区元一时代广场以乔汇金融公司为依托,以该公司实施“套路贷”犯罪。公司老板是薛某某。

2018年8月份,被害人余某某因偿还不上网贷需要办理贷款,经中介饶某某介绍,被害人余某某认识了徐某某,徐某某安排乔汇金融公司同事宋某某为被害人办理贷款业务,宋某某及陈某某到被害人余某某家中进行“家访”,在确定余某某家中有房有车后,第一次放贷是以“空放”的形式借给了余某某30000元,但随即便以服务费、保证金、利息等名目要求被害人余某某交现金10000元。后多次借款均以此种方式:先是伪造正常的借贷银行交易流水,再让被害人取出现金交服务费、保证金等。宋某某等人第二次给被害人余某某放贷10000元,收取3000元“头息”、800元的车辆GPS安装费,并将余某某名下车牌号为皖******的雪弗兰科鲁兹轿车过户到自己名下(该车辆的登记证书和相关手续由徐某某保管);第三次放贷24000元给余某某,收取“头息”现金4000元和1500元好处费;第四次放贷60000元给余某某,收取10000元“头息”。在被害人余某某无力偿还借款时,宋某某等人先将被害人余某某名下的房产(位于合肥市瑶海区**路**小区**幢**单元**室)过户到郭某某名下(被害人该处房产的房产证由徐某某保管),后经中介刘某某又将该处房产抵押给安徽新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房屋抵押贷款所得40万元,其中18.4万元用于偿还宋某某等人实际放款仅约89500元的债务。诈骗所得赃款被宋某某等人共同分赃、挥霍。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认定何某某涉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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