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化区院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9198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县**乡**村,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3日被宣化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2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月26日,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在明知自己以证人梁某某名义购买的尼桑逍客(车牌号冀G0****)为抵押贷款车,且抵押贷款期间多期贷款未还的情况下,仍使用该车作抵押向孙某某借款6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认定何某某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存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宣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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