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岱检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106196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个体做生意,住浙江省岱山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岱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由岱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岱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2月2日补查重报。
岱山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7年11月21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与王某某(已被不起诉)向浙江岱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借款74万元,由王某某所有的位于**房产以及王某某、何某某共有的位于**房产作为抵押。
2018年3月至10月期间,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与王某某(已被不起诉)在明知无能力偿还房屋抵押贷款,无法将房屋过户给他人的情况下,将**房屋出售给被害人徐某某,先后以收取定金、房款等为由诈骗共计人民币30万元,在取得诈骗款后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生活开支等其他用途。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岱山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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